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对9月14日前生产的乳制品进行批批送检,检测合格后,须在外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才能重新上架销售。
按照通知要求,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在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产的,或未经批批检验三聚氰胺的乳制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普通奶粉和其他配方奶粉、液态奶,必须全部按照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标准进行批批检验。
凡未经限量值检测已进入销售、待售环节的乳制品,各超市、商店、零售摊点的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全部下架,就地封存,由生产企业自行进行清理,并按批次送检。
据悉,乳制品下架后,生产企业必须送省级质检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其他乳制品的检验,生产企业可委托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检验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企业具备自检能力的,也可自行检验。对检出三聚氰胺不符合限量值的产品,乳企业须第一时间向质检、卫生等部门报告,并立即召回、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限量值的,由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加贴“经检验符合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的标识,才可以出厂、销售。
2008年9月14日以后生产的,已经过检验三聚氰胺含量符合限量值的乳制品,可不加贴以上标识。
9月14日以前生产的乳制品,未经过检测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简称“限量值”)检验的,必须全部下架送检。